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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包装协会简介

    重庆市包装技术协会成立于1981年3月,是由本市从事包装制品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和与包装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驻渝办事处及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经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备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3月重庆市包装技术协会更名为“重庆市包装协会”。
      重庆市包装协会的宗旨是: 严格遵守宪法、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包装行业管理为己任,全心全意为包装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促进行业的经济发展。本团体的会风是:团结协作、求实创新。
    主要职能和任务:
    1.开展本行业、本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3、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4、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5、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6、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7、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8、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9、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10、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1、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12、 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13、 参与有关资质审查;
    14、 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15、推进行业发展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16、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重庆市包装协会会长、副会长名单

    社团职务 姓名 是否继任 工作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会长 刘军 重庆协兴包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 13508352226
    副会长 杨军林 重庆润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工业园区 13983339266
    副会长 简明 潼南简氏纸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 13709428097
    副会长 刘继东 重庆昊翔纸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晏家(长寿)工业区C1-01齐心西路4号 13637909999
    副会长 何荣均 重庆正合印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72号 13808326616
    副会长 谭涛 重庆合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1号海尔工业园 13372031999
    副会长 吴庆德 重庆宏声纸箱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涪陵李渡工业园区鹤凤大道30 13908252606
    副会长 王健 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珞璜工业园区 13825751517
    副会长 张驰 重庆维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龙青路66号 13220216856
    副会长 刘林龙 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附1-2 13560894372
    副会长 夏丕波 重庆诺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新区渝新路163号B栋2-3号 18623308889
    副会长 雷冬 分度包装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宏兴工业园 13638347194
    副会长 张方荣 重庆华茂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 13709413291
    副会长 胡佐林 重庆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长寿区葛兰镇康富路10号 13908387207
    副会长 林武 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板桥路129号 13399897762
    副会长 张朴节 玖龙智能包装(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A区玖龙1号办公楼 17623646833
    副会长 张爽 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水善路18号  
    副会长 张宏波 印通天下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江北区港安二路37号名义层6层  
    副会长 陈显银 重庆世豪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高山湾居委三组  
               
     
    重庆市包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重庆市包装协会(英文名为CHONGQINGPACKAGING ASSOCIATION,缩写CP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本市从事包装制品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和包装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驻渝办事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包装行业管理为己任,全心全意为包装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促进行业的经济发展。
    本团体的会风是:团结协作、求实创新。
    第四条 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驻所为重庆市江北建新北路38号世纪英皇南塔22-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本行业、本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创办刊物,开展咨询活动以及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等培训;
    (五)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七)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十一)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二)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三)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十四)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规、法律和国家政策;
    (十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制。单位会员的代表人是参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包装设备的生产、研究、教学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会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和本行业整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给予警告;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缴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若会员数量超过200个以上,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特殊情况不少于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二十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二)提出产生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选举形式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汇报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到会理事必须是三分之二以上到会。(采取等额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差额选举),得票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候选人当选。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八)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的换届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交理事会确认,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行业领军的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行业内和市场上有较好口碑,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积极带头参加协会活动,指导和支持协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根据本届协会需要,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对行业及协会秘书处工作尽心尽责;
    3、具备在本会开展多方面工作必备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不超过70周岁(聘任的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7、具备为社会公益事业付出的工作热情和实干精神,在会员中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服务能力。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本届暂不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五)提名办事机构等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等;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等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暂由3名监事组成。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七)、对协会履行章程、制度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担负监督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事长(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本届协会设立党支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级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在章程中直接载明会员缴纳会费标准,本协会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具体标准)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在制度中规定,不得具有浮动性):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200元;
    (四)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16日第八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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